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等七个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规范惩戒措施,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建筑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厦门市建设局等七个部门对《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实施。 请各有关单位组织认真学习,建设局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明确局系统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的工作流程及分工的通知》(厦建筑〔2016〕52号)文件规定,根据“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做好相应监管信息采集、告知、审核、报送等工作。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水利局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管理,是指市、区建设、交通、水利、港口、资源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活动中严重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的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从严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实行全市统一平台、分类分级监管。市建设局作为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统一平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黑名单”平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协调各监管部门执行本办法,建立和维护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统一平台,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布、更新“黑名单”有关信息。 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建设、交通、港口、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应市管建设工程的监管信息采集和告知,“黑名单”确定、解除及管理期限延长、缩短,负责审核确定相应区管工程“黑名单”及其管理期限延长、解除和缩短,并对确定的相关结果负责。 (二)区建设、交通、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应区管建设工程的监管信息采集和告知、提出“黑名单”建议,核查整改结果、提出“黑名单” 解除、期限延长和缩短的建议,报送对口的市级监管部门审核,并对上述确认的相关信息、结果负责。 (三)对参与违法建设的相关单位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的,由处罚部门负责信息采集和告知、提出“黑名单”建议,核查整改结果、提出“黑名单” 解除、期限延长和缩短的建议,报送对口的市级监管部门审核,并对上述确认的相关信息、结果负责。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审核确定“黑名单”及其管理期限延长、缩短、解除,并对确定的相关结果负责。 第五条 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被下列执法文书、监督执法记录等确认的,作为列入“黑名单”的依据: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各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市场、质量、安全、履约履责等检查通报或责令整改等执法文书。 (三)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四)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取得的事故调查报告。 (五)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记录。 (六)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六条 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被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执法文书、监督执法记录等确认且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予以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的具体情形和期限详见附件。 在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的情形及期限的执行过程中,市建设、交通、水利、港口、资源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及各自监管的工程特点,提出适当调整或修改的意见,报“黑名单”平台管理部门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3—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发生的不良行为及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确定。 第八条 “黑名单”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黑名单”确定公布 1.“黑名单”信息采集 各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负责采集和查实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息,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信息采集主要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相关单位及群众举报或提供线索等途径。建设(代建)单位发现项目参建单位和个人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依法组织调查,采集相关信息。 每条信息应包括企业或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工商注册号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执法文书或执法记录、案由、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单位等要素。信息采集部门在采集信息时,应对涉及的相关事实、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确保全面准确。 2.“黑名单”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当事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自收到书面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黑名单”审核确定。“黑名单”应逐级上报至市级监管部门审核确定:区级监管部门委托的机构采集的信息,应报送区级监管部门初审;区级监管部门初审的意见或其采集的信息、市级监管部门委托的机构采集的信息,均应报送对口市级监管部门审核确定。 4.“黑名单”报送。市级监管部门应于“黑名单”生效前,将审核确定的“黑名单”及管理期限、生效时间等信息报送“黑名单”平台管理部门。 5.“黑名单”公布。“黑名单”信息由“黑名单”平台管理部门通过“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统一平台”对外公布,同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已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闽备案的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应同时将信息上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黑名单”到期解除、期限延长或期限缩短 1.“黑名单”到期解除。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到期后,自动从“黑名单”解除。 其中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或其他需整改的行政处理的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应于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解除申请。 2.“黑名单”期限延长。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到期后,如仍存在需整改的问题的,其“黑名单”管理期限应予延长,直至其问题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后方可从“黑名单”解除。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其新一次 “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应自其上一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 3.“黑名单”期限缩短。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如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或影响且对需整改的问题积极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1-3个月“黑名单”管理期限,但执行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由当事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出缩短期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两次及以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缩短其“黑名单”管理期限。 “黑名单”解除、延长期限或缩短期限的,由原信息采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并核查相关情况,上报审核参照第八条第(一)项第3点“‘黑名单’审核确定”的程序,逐级上报至相应市级监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报送“黑名单”平台管理部门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 “黑名单”平台管理部门应牵头会同各监管部门,逐步完善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各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及时在“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中录入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黑名单”平台管理部门应做好统筹汇总工作。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累积的不良行为记录一旦达到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个人被列入“黑名单”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与信用监管评价挂钩。在开展年度信用评价时,对于在评价年度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限制在最低的信用等级范围内,其他类型的企业或单位可参照上述原则调整信用评价结果。。 (二)可作为工程项目招标或业务承接的信用要求。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拒绝正处于“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的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正处于“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参与投标;招标人若要接受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的,应在报送招标文件备案时一并书面说明理由。可不招标的项目的建设单位若要与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且应在合同中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特别条款,包括合同奖惩制约、建设方日常加强监督等措施。 (三)实行资质资格差别化监管。企业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未从“黑名单”内解除前,资质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申请、增项申请,并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监督管理。 个人未从“黑名单”内解除前,按照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或单位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时的企业主要人员使用,不得作为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其他项目施工人员。 (四)实行承建(建设)工程差别化监管。企业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未从“黑名单”内解除前,各监管部门应将企业或单位所承建或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发现企业或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依法实施处罚,并及时通报企业或单位注册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当年一律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一律取消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六)清出厦门市场。注册地非厦门市的企业或单位5年内累计2次以上(含2次)被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的,清出厦门市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中,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同时具有代建、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土运输等类别中的2项及2项以上类别资质(资格)的,仅对其被列入“黑名单”涉及的不良行为对应的类别实施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期间或处于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间,视同其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实施本办法第十条的监管措施;从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黑名单”中解除的,对其实施的监管措施也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各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监管部门对“黑名单”信息采集、审核确定、公布等各环节,应建立严格、规范的程序,逐级审核把关,确保管理规范、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黑名单”信息采集、审核确定、公布等各环节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 “黑名单”的情形及期限一览表
·厦建筑〔2019〕57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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